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控制总量)简章

发布单位: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控制总量)简章发布时间: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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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院人员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3.应聘初级岗位的人员年龄40周岁以下(1978年12月19日以后出生);应聘高级岗位的人员年龄50周岁以下(1968年12月19日以后出生)。

4.应聘人员须在2019年12月19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年度考核应合格以上等次,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现役军人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截止到2019年12月19日。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本次共招聘40人。招聘岗位和具体要求详见《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岗位汇总表(人员控制总量)》(附件)。新聘用的控制总量工作人员,执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个应聘人员限报本单位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2019年12月19日-12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地点: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3636号(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二)个人报名

应聘人员可提前登录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网站下载《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应由应聘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内容需详实、准确。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应聘人员需现场提交以下报名材料:①本人身份证及近期同底版一寸照片3张;②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报名表》;③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资格等证书;④招聘岗位要求具有规定年限工作经历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养老保险材料;⑤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⑥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由招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审查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在职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经我院同意,也可在考察体检时提供)。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现场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结果当场公布。上述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报名资格及信息经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笔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40元。

高级职称人员应聘高级岗位,不进行笔试,不缴纳考务费;高级职称人员应聘初级岗位的,需参加笔试,并缴纳考务费。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高级岗位的,按实际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人数组织面试。对应聘初级岗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对应聘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一次改报其他符合条件岗位的机会。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报考高级岗位的,按实际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人数直接进入面试。高级职称人员报考初级岗位的,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

报考初级岗位的,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1.笔试科目。笔试科目为教育教学类专业基础知识,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相关知识。

2.笔试时间和地点。初定2019年12月下旬。(具体事宜详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领取事宜见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网站公告)。

3.确定面试人选。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学院根据岗位招聘计划和笔试情况确定。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规定的进入面试人员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名单、面试通知书领取的时间、地点,在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网站公布,因个人原因逾期未领面试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70元。

(二)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书。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应试人员面试成绩须高于60分,方可列为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应聘高级岗位的,应试人员面试成绩须高于60分,方可列为考察体检范围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教师岗位增加专业说课),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每组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由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面试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时间每人不超过10分钟(专业说课试讲不超过15分钟)。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采取每项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出要素平均分,各要素平均分之和为应聘者的得分。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进行考察体检。同一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范围人选,若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则对成绩相同者重新组织面试,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在考察体检时,对因弃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人员空缺,也按上述方法等额递补。

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在学院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考试总成绩和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

五、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要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回避、保密等纪律规定。

(一)体检。考察体检人员应在体检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面试通知单等材料到指定的地点集合,集体进行体检。体检应在市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封闭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经查实后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代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聘用。除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外,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二)考察。考察根据岗位条件要求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

对因弃权和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人选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相应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双方应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

本次招聘有关重大事项均在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网站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查询,同时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同时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联系电话:0531—62333119、62333188(工作时间)。

学院网址:http:www.sdjnwx.com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3636号。


附表:

1.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控制总量)岗位汇总表

2.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控制总量)报名表

3.同意应聘证明(模板)

4.工作经历证明(模板)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表1:岗位汇总表.xls

附表2: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控制总量)报名表.doc

附表3:同意应聘证明(模版).doc

附表4:工作经历证明(模板).doc

文章来源: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控制总量)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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